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框架 银监会新规剑指衍生工具风险
2017-08-23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快速增长。为增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昨日对外公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规则》依据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的标准方法》起草,其所指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他多头清算交易。《规则》拟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提高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规则》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保证金安排情况下风险暴露的计量公式。
具体来说,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应按照规则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书面的分类政策,确定净额结算组合定义。净额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发生全部交易组成的集合。
《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划分至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内。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外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权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资产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建立抵消组合划分标准,并将各类资产类别的衍生工具划分至抵消组合内。
根据拟定的新规,商业银行还应区分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简称“保证金交易”)和无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简称“无保证金交易”)。对于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以无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为上限。对保证金交易,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保证金和押品收付协议。仅具有单向保证金协议应认定为无保证金交易。
《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规则》依据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的标准方法》起草,其所指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他多头清算交易。《规则》拟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提高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规则》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保证金安排情况下风险暴露的计量公式。
具体来说,要求商业银行应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应按照规则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书面的分类政策,确定净额结算组合定义。净额结算组合是商业银行与单个交易对手发生全部交易组成的集合。
《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划分至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内。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外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权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资产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建立抵消组合划分标准,并将各类资产类别的衍生工具划分至抵消组合内。
根据拟定的新规,商业银行还应区分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简称“保证金交易”)和无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简称“无保证金交易”)。对于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以无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为上限。对保证金交易,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保证金和押品收付协议。仅具有单向保证金协议应认定为无保证金交易。
《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